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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等世界各地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,做出了更具體的區分。在那裡,他們區分了那些在法庭上執行法律的人和那些不使用律師,大律師和辯護人之類的法律的人。在其他國家/地區,公證人也不同於律師。律師是處理任何法律事務的律師,通常,他們不會出庭,而是準備法律文件並直接與提供法律建議的客戶合作。
歷史上,台中律師一詞在美國使用。涉及在衡平法院處理案件的律師。而當時的律師僅在法院處理案件。另一方面,如果大律師的案件需要出庭,便由大律師要求。大律師不直接與客戶打交道,而是從通常由其客戶保留的律師那裡獲得轉介。律師將協助大律師在庭外為案件做一切準備,儘管並非總是如此,但在許多基於英國法律的司法管轄區中,辯護律師是大律師的另一個術語。https://www.42mo.com.tw/newlaw-2.html